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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5-145470 主题分类 土地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其他信息

【文字解读】《平阳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县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文件要求,结合平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补偿原则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有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有惩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给予补偿激励。

三、补偿范围

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纳入补偿范围的现状耕地(除变更调查标注种植属性为未种植外)。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四、补偿对象和标准

一是补偿对象:即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补偿标准: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0元,其它现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30元。

三是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

五、补偿资金的发放程序

根据补偿范围和考核结果履行核算数据、各乡镇核实数据、各有关单位审查数据并公告公示后拨付资金等一系列流程。

六、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实行“村账乡镇代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补偿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七、职责分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八、适用和生效日期

本实施办法适用2023年度及以后的耕地保护补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6〕124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方式:0577-5818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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