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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2024〕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我县“三老”人员及社救定期补助对象基本生活,经研究,同意发放2024年3月份“三老”人员及社救定期补助资金,发放人数及资金如下: 1、 根据浙民助(2024)19号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0%精减职工补助由每人每月1950元调整为202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全县共6人,生活补助费12120元,调标补发5880元,共计18000元; 2、 根据浙民助(2024)19号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精减职工补助由每人每月1740元调整为1805元,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全县共23人,生活补助费41515元,调标补发21840元,1人死亡发放安葬费2000元,共计65355元; 3、 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第12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9年起月补助标准每年增加50元,2024年1月起从每人每月9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70元,全县共22人,生活补助费21340元,调标补发2200元,共计23540元; 4、 3月份支宁人员补助每人每月325元,全县共156人,计50700元; 5、3月份老党员补助每人每月910元,全县共16人,计14560元;老游击、老交通每人每月820元,全县共24人,计19680元,共计34240元; 以上资金共计191835元,所需资金从“社救对象定期补助”专项中列支(从浙财社〔2023〕102号文件支出66110元,从县级预算支出125725元),功能分类“2082502-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部门经济分类“30306-救济费”。资金经“一键达”审批后,由平阳县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将上述经费发放到补助对象市民卡账户。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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