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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平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06号 平阳县万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我局(厅)于2023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经查,平阳县万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9月12日开始动工,在平阳县海西镇海滨村占用土地兴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所,2019年10月完工。占地面积420.0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419.19平方米,建筑面积419.19平方米,现状为2幢一层简房及地坛。该地在平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村庄;在平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为农村居民点用地。综上,平阳县万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我局(厅)已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返非法占用的420.04平方米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20.0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上新建的419.19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平阳县万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420.0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601.2元整(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零壹点贰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12601.2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缴款单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平阳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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