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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身份证号:330326************) 住址: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村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对陈**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审批擅自于2016年在平阳县萧江镇裕丰村建休闲广场及污水处理池,于2017年完工,占地总面积为780平方米。现状为一个绿化广场,广场旁边有一个地表硬化的污水处理池。经核实,该地块在平阳县萧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确认为一般农田346平方米、新增园地378.38平方米、河流水面55.62平方米。现状地类为旱地617.14平方米,水田107.24平方米,河流水面55.62平方米。综上所述,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陈**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本人身份情况。 2.对陈**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陈**非法占用平阳县萧江镇裕丰村土地的事实。 3.对证人林**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陈**非法占用平阳县萧江镇裕丰村土地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浙江度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地籍测绘成果报告书一份等。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其非法占用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4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23400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缴款单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平阳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2日 抄送:县府办、萧江镇政府、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萧江自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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