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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平阳县水头镇龙垟村山脚宫 地址:平阳县水头镇**村 场所负责人:温**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平阳县水头镇龙垟村山脚宫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审批于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擅自在平阳县水头镇龙垟社区外贸包装厂后面山上建设山脚宫正殿,占地总面积为167.7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162.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62.30平方米。现状为1幢1层砖木混结构主体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该地块在水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为特殊用地167.79平方米(涉及建筑面积162.30平方米);在平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三调)中显示为特殊用地。综上所述,平阳县水头镇龙垟村山脚宫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平阳县水头镇龙垟村山脚宫提供的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复印件一份及场所负责人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本人身份情况。 2.对平阳县水头镇龙垟村山脚宫法人代表人温**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平阳县水头镇龙垟村山脚宫非法占用平阳县水头镇龙垟社区土地的事实。 3.对证人徐**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平阳县水头镇龙垟村山脚宫非法占用平阳县水头镇龙垟社区土地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浙江度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地籍测绘成果报告书一份等。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167.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62.3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其非法占用167.7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77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16779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缴款单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平阳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10日 抄送:县府办、闹村乡政府、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头自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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