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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资规罚〔2023〕10号)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平阳县平安信息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平阳县昆阳镇**号

法定代表人:叶**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平阳县平安信息传媒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审批擅自于2021年9月在平阳县昆阳镇沙岗村占地搭建广告字,占地总面积为8.45平方米。该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地类为水田8.45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为一般基本农田4.45平方米、一般农田4平方米,现状为广告字。综上所述,平阳县平安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平阳县平安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代理人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本人身份情况。

2.对平阳县平安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平阳县平安信息传媒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平阳县昆阳镇沙岗村土地的事实。

3.对证人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平阳县平安信息传媒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平阳县昆阳镇沙岗村土地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浙江度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测量结果报告书一份等。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45平方米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8.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其破坏的4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对其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4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9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05元,共计600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并在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对6005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缴款单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平阳县财政局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0日

抄送:县府办、昆阳镇政府、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阳自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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